第956章 终结者——赵匡胤1 (第1/2页)
【终结者】
五代乱局终于被赵匡胤终结,新兴的大宋王朝避免了重蹈五代短命的覆辙,这与赵匡胤的一系列改革密不可分。赵匡胤的改革可以看做是柴荣改革的延续,对外遵从“先南后北,先易后难”的国家战略,对内则贯彻强干弱枝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。
而至于基建狂魔、劝课农桑、整顿吏制、关爱百姓等等,就不再一一赘述,赵匡胤是个合格的好皇帝,故而有“秦皇汉武,唐宗宋祖”一说,把赵匡胤与秦始皇、汉武帝和唐太宗相提并论,成为皇帝圈的第一梯队,即便再加上尧舜禹汤文武,赵匡胤同志也是中国古代明君圣主TOP10。
我们把重点聚焦在赵匡胤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上,做个简单地系统性梳理,从中窥探宋朝如何革除了藩镇割据的顽疾,从而由分裂走向统一的。
能够正确的提出问题,问题就已经解决了一半。残唐五代之乱,藩镇割据只是表象而非根源,其根本原因是“强地方、弱中央”的畸形政治生态。自唐末以来,几乎所有的皇帝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,却只有赵匡胤成功了。
削藩,历来是封建王朝的棘手难题,面对这道难题,赵匡胤遵循了智囊赵普提出的十二字方针——“稍夺其权,制其钱谷,收其精兵”。
一,稍夺其权
1,夺其司法权
961年5月,金州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,这便是“马汉惠案”。马汉惠是金州的一个地痞无赖,横行霸道、无恶不作,他的父母和弟弟无法忍受,于是大义灭亲,将其杀死,为民除害,然而当地的防御使和判官却以故意杀人罪将其父母和弟弟斩杀。
藩镇拥有今天法院、检察院的权力,在五代时是习以为常的,甚至是约定俗成的潜规则。而赵匡胤却怒其执法过严,而将防御使仇超等人除名,并流放扶海岛。
透过现象看本质。赵匡胤怒的并不是他们的“过严”,而是他们的“执法”,擅专。地方官员,特别是藩镇军阀,充其量只能扮演中级人民法院的角色,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朝廷,由高级人民法院、检察院核准。
通过“马汉惠案”,赵匡胤向地方州县传递了一个强烈的政治信号:地方藩镇充当土皇帝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。
同年8月,赵匡胤下诏,边境军营里如有士卒犯了重罪,也要交付当地军事法庭审理,长官不得随意将其斩杀。也就是说,藩镇将领和边关统帅,不仅失去了对地方百姓的生杀大权,就连军营里的士兵也不能随意判罚处决了。藩镇的权力被大大削弱。
后来赵匡胤又明确告诉宰相,说五代时期藩镇跋扈,多滥杀,朝廷的刑部形同虚设,今后必须有所改观,凡死刑必须上报刑部,由中央朝廷做最终裁决。
2,夺权归地方
962年12月,赵匡胤下诏,在县一级的行政单位中增设一名县尉,主管捕盗及诉讼,再根据县里的人口增设弓手若干(不久之后又有所限制,见后文)。这是加强地方政府的权力,削减节度使等藩镇的权力,同时又对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进行了分化和监管。
自残唐五代以来,节度使多任命自己的亲信为镇将,理论上他们不能干涉地方事务,然而“理论上”从来都只停留在了理论上,事实与之常常背道而驰。他们成了地方上的土皇帝,县令及县吏们全成了摆设,比如通过前文中的很多叙述,让我们有一种错觉,节度使等才是地方一把手,不仅是省军区司令员,还兼着高官、市长、法院院长等。
如今,朝廷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限制了节度使、镇将的权力,让州县官府重新从藩镇手中夺回了地方应有的权力。
3,稀释地方权
963年,赵匡胤在诸州设置“通判”,小州置一人,大州置两人,“凡军民之政,皆统治之,事得专达,与长吏均礼”。
通判既不隶属节度使,也不隶属地方,而是直接对朝廷负责,可以绕开节度使、防御使等中间环节,直接向中央朝廷汇报工作、听取指示,总览州内军民大小事务,差不多相当于“直辖”了。藩镇少管事,中央多管事,没有中间商赚差价。
显然,通判的职能范围与节度使、地方政府等存在高度重合。也就是说,在上一条措施中,本来不属于藩镇却被藩镇长期霸占的权力被归还给地方政府,而这一条则使地方政府的权力被通判稀释,从而以“直辖”的方式把权力收回到了中央朝廷。
这些“通判”们可谓福至心灵,对自己的角色设定和职场定位有着非常精准的把握。他们到任地方后,积极打压地方官员,并将潜规则公开化,毫不避讳地公开扬言:“我,监州也,朝廷使我来监汝!”
有些事可以做,但有些话不能说,大家心照不宣,所以才叫潜规则。通判们有恃无恐,公开打压地方官员,“长吏举动多为所制”,其范围之广、程度之深、影响之恶劣,俨然成为一场波及全国各个角落的政治运动。官不聊生了属于是。
终于在966年11月,赵匡胤不得不下诏予以约束:
“诸州通判无得怙权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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